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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抗诉--疑案分析

www.zhxww.net  来源:镇海网讯  2006-4-20 15:14:40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幢房屋,房产证登记了李某的名字。2000年3月2日,李某出国打工。2002年10月4日,王某见房价上涨,便与刘某联系,称李某出国打工不能回来,想把房屋卖掉。经协商,王某将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并按约定交付了房屋,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刘某因资金紧张未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2003年3月19日,李某回国发现房屋已被王某卖掉,便找刘某退房,遭拒。李某遂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归还房屋。
【法院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讼房屋是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王某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未经李某书面同意的,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判决买卖行为无效,刘某返还房屋。
刘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虽未经共有人李某的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进行了处分,但对于刘某来说,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是王某与李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王某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没有李某的书面同意,但对于相对人刘某而言,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刘某应该取得房屋所有权,故依法提出抗诉。
【再审结果】
再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撤销原判,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二、
【基本案情】
A市公路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所有的中巴车与逆向行驶的高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致使中巴车乘客王某肢体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0元.该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高某驾车通过弯道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中巴车与车内乘客无违章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98000元.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驾驶,致人伤残,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在事故中无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工76842元.
王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与运输公司,高某之间事实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王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该公司的义务是将乘客王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王某在乘车途中受到伤害,车主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运输公司的中巴车虽然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本案王某提起侵权之诉,其所受的伤害是两车直接碰撞的结果,王某所受的损害属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两者有质的区别,不负事故责任不等于不负民事责任.故依法提起抗诉.
  【再审结果】
再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高某承担王某医疗费等费用76842元,运输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三、
【基本案情】
1996年6月17日,张某向周某借款11000元,约定1996年11月16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张某付利息200远,借款本金未予归还,.1998年3月16日周某想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1000元.庭审中张某辩称已经还清了借款,只是借条未收回.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张某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辩称借款已归还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判决张某归还周某借款11000元.
张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过程中,通过调查本案的关键证人严某和周某儿子徐某,证明在张某分别于1996年10月20日和1997年1月20日将借款11000远归还了周某,但周某借故未归还借条.遂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提出抗诉.
【再审结果】
再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撤消原判,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并裁定对周某予以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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