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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抗诉--受理规定

www.zhxww.net  来源:镇海网讯  2006-4-20 15:11:11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主要通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提出抗诉来实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行抗诉权。目前,我们国家的各级检察机关都设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前判决裁定已生效的;(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判决(但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除外);(六)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七)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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